中国网地产中国讯 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官方网站4月20日消息,近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寄居建委、北京银监局牵头公布了《关于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遵守反洗钱义务的通报》(以下全称《通报》),《通报》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获取二手房交易经纪服务时,不应拒绝房屋交易当事人购房款以银行账户的方式缴纳,且必需用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银行账户,通过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展开资金缴纳;如再次发生付款不道德,不应按原缴纳途径,将资金撤回出卖人和买受人银行账户。确需用于现金支付的,须要经由买卖双方银行账户已完成,办理该业务的商业银行须要按照反洗钱涉及规定,对当日单笔或总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缴存报告大额交易。《通报》还拒绝,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售房、获取经纪服务中若找到怀疑交易不道德,不应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以下为通报全文:《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遵守反洗钱义务的通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支行、辖区内各商业银行:为防治洗黑钱活动,遏止洗黑钱犯罪及涉及犯罪,确保房产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积极开展房产交易时,不应遵守以下反洗钱义务:一、遵循理解你的客户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获取二手房交易经纪服务时,应付房屋交易当事人身份信息展开比对、注册,并在房屋买卖合约网上签下环节,拒绝交易当事人填上证实涉及的身份辨识表格,上载有效地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信息。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获取二手房交易经纪服务时,不应拒绝房屋交易当事人购房款以银行账户的方式缴纳,且必需用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银行账户,通过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展开资金缴纳;如再次发生付款不道德,不应按原缴纳途径,将资金撤回出卖人和买受人银行账户。确需用于现金支付的,须要经由买卖双方银行账户已完成,办理该业务的商业银行须要按照反洗钱涉及规定,对当日单笔或总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缴存报告大额交易。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售房、获取经纪服务中,有分担辨识怀疑交易的义务和责任。找到怀疑交易不道德,不应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在依法遵守反洗钱职责或义务中取得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身份信息,应该适当交给,并不予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获取。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应高度重视本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会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遵守反洗钱义务情况展开监督检查;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商业银行继续执行本通报的情况展开监督检查。本通报自2017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寄居建委、北京银监局有关负责人就《通报》有关问题问记者发问。
一、《通报》的实施背景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该遵守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不应采取措施遵守反洗钱业务。自2007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首度开始按照法律规定遵守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辨识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留存制度、大额交易和怀疑交易报告制度,遵守反洗钱义务,为防治洗黑钱不道德、压制洗黑钱及上游犯罪获取了有力的反对,获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为特定非金融机构遵守反洗钱义务获取了可糅合的经验和工作基础。2007年6月,中国重新加入反洗钱金融行动尤其工作组(FATF),沦为月成员。
该工作组正式成立于1989年,是国际社会专门致力于遏止洗黑钱的,专门研究和制订各国国内和国际反洗钱的政策,并增进这些政策的普遍实行。根据该的组织的经验和建议,房地产行业是特定非金融机构之一,在房地产行业不存在利用简单融资工具的特征,更容易被用来掩盖和掩饰犯罪扣除,在该行业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是国际通行的作法。二、《通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遵守反洗钱义务,不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辨识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留存制度、大额交易和怀疑交易报告制度等。
由于北京地区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工作刚跟上,考虑到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通报》将遵守反洗钱义务的拒绝主要集中于在交易双方的身份辨识方面。《通报》拒绝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获取二手房交易经纪服务时,遵守客户身份辨识义务,在房屋买卖合约网上签下环节,注册房屋买受人、出卖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填上身份辨识表格,对交易双方身份展开辨识。《通报》还规定通过银行账户方式展开房地产交易资金直管,并拒绝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报告在售房、获取二手房交易经纪服务时找到的怀疑交易。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会同北京市寄居建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遵守反洗钱义务情况展开监督检查;会同北京银监局对商业银行继续执行本通报的情况展开监督检查。
三、房屋买受人、出卖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如何保密?房屋买受人、出卖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只是在网签环节载入网签系统。有关身份信息为房屋买卖当事人基本的身份信息,大部分信息与合约内容完全相同,由合约当事人在填上、签订房屋买卖合约时自动分解,由北京市寄居建委统一交给。《通报》拒绝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取得的有关身份信息应该不予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获取。
四、《通报》对现行的购房资金缴纳方式有何影响?没影响,方式恒定。按照现有的规定,办理购房款缴纳,由房屋交易当事人以银行账户的方式缴纳,且必需用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银行账户,通过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展开资金缴纳;如再次发生付款不道德,不应按原缴纳途径,将资金撤回出卖人和买受人银行账户。确需用于现金支付的,需经买卖双方银行账户已完成,办理该业务的商业银行须要按照反洗钱涉及管理规定,对当日单笔或总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缴存报告大额交易。五、房地产市场有可能不存在怎样的怀疑交易?主要展现出为出卖人或买受人身份与其交易的房产价值不存在显著不吻合等。
六、怀疑交易的报告途径是什么?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是北京地区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售房、获取二手房交易经纪服务时,找到怀疑交易可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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