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根本性受到影响!在内地低收入的港澳台同胞将永住房公积金待遇随着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联系的更进一步强化,海峡两岸人员往来的日益紧密,更加多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大陆)自学、工作和生活。为实施中央拒绝,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近日牵头印发《关于在内地(大陆)低收入的港澳台同胞拥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以下全称《意见》)。《意见》规定,在内地(大陆)低收入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涉及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施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完全一致的政策规定。《意见》具体,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拥有萃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大陆)横跨城市低收入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移往后半段。
与用人单位中止或中止劳动(聘请)关系并回到港澳台的,还可以按照涉及规定萃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意见》拒绝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融合当地实际,抓住实施在内地(大陆)低收入的港澳台同胞缴存用于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要修改办理要件,延长业务流程,完备服务手段,为港澳台同胞获取高效、便利的住房公积金服务;要贯彻抓好政策落实工作,反对更好在内地(大陆)低收入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用于住房公积金构建还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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